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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第1页)

第五节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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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2008年开始,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

2013年12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通知》要求,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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