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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改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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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神记》有“鸡不三年,犬不六载”
之说,言禽兽之不可久畜也。
余家人孙会中,畜一黄狗甚驯,常喂饭,狗摇尾乞怜,出入必相迎送,孙甚爱之。
一日,手持肉与食,狗嚼其手,掌心皆穿,痛绝于地,乃棒狗杀之。
扬州赵九,善养虎,槛虎而行。
路人观者先与十钱,便开槛出之,故意将头向虎口摩擦,虎涎满面,了无所伤,以为笑乐。
如是者二年有余。
一日在平山堂下索钱,又将头擦虎口,虎口张,一啮而颈断。
众人报官,官召猎户以枪击虎杀之。
人皆曰“鸟兽不可与同群”
,余曰不然,人亦有之。
乾隆丙寅,余宰江宁,有报杀死一家三人者。
余往相验,凶手乃尸亲之妻弟刘某。
平日郎舅姊弟甚和,并无嫌隙。
其姊生子,年甫五岁,每舅氏来,代为哺抱,以为惯常。
是年五月十三日,刘又来抱甥,姊便交与刘,乃掷甥水缸中,以石压杀之。
姊惊走视,便持割麦刀斫姊,断其头。
姊夫来救,又持刀刺其腹,出肠尺余,尚未气绝。
余问有何冤仇,伤者极言平日无冤,言终气绝。
问刘,刘不言,两目斜视,向天大笑。
余以此案难详,立时杖毙之,至今不解何故。
又有寡妇某,守节二十余年,内外无间言。
忽年过五十,私通一奴,至于产难而亡。
其改常之奇,皆虎狗类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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