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实行训政及设立五院
banner"
>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本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
而其改组国民党,又决定以国民造党,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然后还之国民。
军政时期,务在取得政权;训政时期,由党代国民行使,治权则由国民政府操之;到宪政时期,然后还诸国民。
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已脱离军政的地方,就要实行训政了。
国民政府,由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组成,各部均属行政院。
[1]其《组织法》,为十七年(一九二八)所公布。
二十一年(一九三二)五月,国民会议开会,并制定《训政时期约法》。
嗣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加以修正。
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四至三十六人。
五权由五院分别行使。
院与院间不能解决的事务,则由主席团解决。
[2]
请关闭浏览器阅读模式后查看本章节,否则将出现无法翻页或章节内容丢失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