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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律师与行业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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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业管理机构
1993年,我国司法部首次提出了“两结合”
的律师管理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996年《律师法》将这一管理体制通过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
2008年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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