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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从州县官审判到筹办审判厅 州县司法变革的开启(第1页)

第四章从州县官审判到筹办审判厅:州县司法变革的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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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是州县官的重要职责,亦是州县治理的主要内容,学术界从法制史的角度做了很多探讨,但清末司法改革中的州县情况则涉及不多。

本章关注的是,晚清以来,在社会变动的局面下,在各省督抚权力扩展的背景下,州县官的司法职能有怎样的变化;在清末的司法改革中,州县的情况又如何。

我们看到,晚清司法变革实际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一方面,随着社会变动,州县官的司法权有所扩展,即在太平军兴的背景下,“就地正法”

权的下放,使州县官有了非常时期的死刑执行权;而随着教案的增多,处理民教冲突和审理关涉教民的诉讼案件,成为州县官治安和司法权限中的重要内容。

另一方面,随着20世纪初预备立宪的开展,“恤刑狱”

的提出和推行,州县司法改革终于迈出了一小步。

尽管由于各种原因,除一部分首县外,绝大多数州县未能设立审判厅,但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的成立,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州县官的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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