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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朝臣对二次请愿的担忧(第1页)

(二)朝臣对二次请愿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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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请愿代表继续留京,军机大臣等人极为注意。

他们深恐代表极力鼓动,再行上书,与政府为难,屡次提出解散。

有的说:“既奉明谕批驳,则是办法已经决定,未便更张。

而各省代表仍集京师,势必将来再行渎请。

莫如设法解散,以免别生纠葛之为愈。”

有的说:“国会早开一日,则民气嚣张一日,此等举动,诚属可忧,故余极力主张,端以迟开为是。”

[20]

世续说:“自上年颁布明谕后,有识之人无不以朝廷之示谕为然,其尚滞京师准备续请者,不过代表数人而已。

现湖北、吉林等省代表已均意见不合,陆续出京,观其情形,甚为涣散,电询各省,亦无别项举动,请可毋庸廑系。”

[21]

有的认为,请愿是咨议局鼓动起来的,应该致电各省督抚,转告咨议局议员,“所有开会议事均须遵照奏定局章,不得妄行干预;并应随时监察各议员,不得滥结党会,如各国之政党、社会党等类,致启纷扰。”

[22]

有的认为,非赶快筹划解散代表,“久之必成尾大不掉之势”

提出:拟令宪政编查馆通告各省,将去年尚未议完的议案送交咨议局,召集临时会议决,命在京的国会代表速回本省参加会议,并命常驻议员不准无故离开咨议局,放弃责任。

[23]

鹿传霖则说:“代表之迄今仍行鼓动者,实由上年谕旨过于宽仁之故。

倘再呶呶不休,只须奏请颁一严厉之上谕,不患不立时解散。

至于别项举动,我可保其必无耳。”

[24]

也有人不赞成解散代表,说:“如此办法适足激成公愤,为舆论之所不容。

如各代表在京查无违背法律、扰害公安举动,尽可毋庸干预。

且国会之准驳大权操自朝廷,何必鳃鳃过虑。”

[25]

由于认识不一,他们没有决定如何对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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