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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据关系的客体票据金额(第1页)

四、票据关系的客体——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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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关系的客体是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票据当事人使用票据,无论是出于支付结算的目的还是取得信用的目的,都是以票据代表一定数量的金钱并在不同票据当事人之间流通,所以票据关系的客体是票据金额。

票据金额又称票载金额,是指票据上记载的,指明付款人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票据金额是票据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

票据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应当一致。

不一致者,国外通常做法是以文字记载为准,我国《票据法》则规定票据无效。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任何票据的出票都应该在票据上明确记载确定的金额,而且该记载事项不得变更、涂改,一经变更、涂改则票据无效。

[1]郑洋一:《票据法之理论与实务》,台北,三民书局,1989,第13页。

[2]陈华彬:《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第71~97页。

[3]本部分主要参考王艳梅:《票据行为性质的阐释》,载《当代法学》,2006(9)。

[4]本部分主要参考董安生:《票据法》,第23~25页;刘定华:《票据法教程》,第37~38页。

[5]也有学者认为,票据关系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与票据有关的人,例如,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支票的付款人等。

详见叶永禄:《票据诉讼实务》,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第99~100页。

[6]谢怀栻:《票据法概论》,第28~29页。

[7]王小能:《票据权利义务》,载《中外法学》,1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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